第八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国家和上级地方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

(二)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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