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八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国家和上级地方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二)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三)文化事业建设费;(四)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