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七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