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工程;

(二)经营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项目;

(三)存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物品;

(四)进行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历史风貌及其环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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