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其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区级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补助的申请,所有人可以向文物所在地的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级以上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补助的申请,所有人可以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其所有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抢救性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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