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协议。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辖区内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协议,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信息等服务和给予修缮、保养补助等方式,鼓励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主动与其签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协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