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控制要求和保护措施,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发现文物有损毁危险,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未修缮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