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不可移动文物为国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不可移动文物为非国有的,其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不明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