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及安全管理;
(二)不得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证不可移动文物的完整;
(三)不得损毁、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确需进行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不得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装饰、装修,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发现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险情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