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进行指导和定期检查监督,及时制止损害文物的利用行为,并向社会提供文物利用方面的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