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