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效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三)对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四)在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