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

(三)对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

(四)在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