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第四十六条有效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提起、协商、报送和变更、解除、终止及监督检查等,参照本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