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第三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双方或者一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三)因不可抗力或者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无法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