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海塘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别承担:

(一)海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每年收取的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

(二)海塘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地方财政中专项安排;

(三)海塘受益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户,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

专用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专用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