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海塘建设资金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地方财政和受益者合理负担。

海塘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海塘建设的资金投入,根据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海塘建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