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除防汛抢险、海塘管理专用和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海塘上行驶。

海塘兼作公路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使用单位按照海塘安全的要求负责加铺、加固和养护。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