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除防汛抢险、海塘管理专用和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海塘上行驶。海塘兼作公路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使用单位按照海塘安全的要求负责加铺、加固和养护。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