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塘开缺或者新建闸门。因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等原因,确需破塘开缺的,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破塘开缺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和等级标准对海塘进行修复。确需新建闸门的,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完工,并与海塘等级标准相适应。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