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海塘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保持二线海塘和隔堤的完整、连续、封闭,不得废弃或者改变原设计功能。确需废弃或者改变原设计功能的,应当按照规定由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