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海塘的设计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二级海塘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三、四、五级及无等级海塘应当由具有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