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政府投资的海塘建设项目审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建设单位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批项目,须附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同意书。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