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海塘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一至三级海塘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二)为保护特定目标的专用海塘建设,由专用单位负责;

(三)除(一)、(二)项规定外的其他海塘建设,由海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