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除第十七条规定的项目外,以地方筹资、群众捐资投劳为主的海塘建设项目和专用海塘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一)三级以上和跨设区的市的海塘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二)四、五级和跨县(市、区)的海塘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三)无等级的海塘建设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