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保护同一对象的各段海塘作为一个闭合区,应当按照同一标准建设。

海塘的挡潮排涝等配套设施的御潮标准,不得低于该海塘的建设标准。

一、二级海塘建设需要分期实施的,应当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于海塘配套的涵闸、通道等工程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御潮标准一次建成。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