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保护同一对象的各段海塘作为一个闭合区,应当按照同一标准建设。海塘的挡潮排涝等配套设施的御潮标准,不得低于该海塘的建设标准。一、二级海塘建设需要分期实施的,应当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于海塘配套的涵闸、通道等工程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御潮标准一次建成。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