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九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鼓励、支持其参加家庭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交往活动,增强其自学、自理和自律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