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鼓励、支持其参加家庭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交往活动,增强其自学、自理和自律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