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流浪、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阅读、观看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赌博、吸毒、卖淫等违法行为;发现未成年人逃学、夜不归宿的,应当及时寻找;发现有人诱骗、胁迫、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告。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教育,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矫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