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方法讯问、审查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取得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学校等有关方面的协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