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工商行政、司法行政、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绿化市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