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自我保护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增强抵御各种灾害、伤害侵袭的意识和能力,增强辨别是非、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