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已经完成义务教育、但未能继续就学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培训的信息,并为其参加培训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