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文广影视、新闻出版、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的创作、发行规划。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的监管。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互联网文化产品等精神文化产品加强市场监督,及时受理市民投诉和举报,依法及时查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精神文化产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