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民政部门应当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通过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收留抚养。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