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并会同公安等部门帮助寻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并护送其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场所接受救助。

城管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者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场所接受救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