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优先发展未成年人事业,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为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统筹规划未成年人校内外活动场所建设,保障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运营所需资金;

(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支持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其他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社会服务;

(五)表彰和奖励保护未成年人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