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在课余和闲暇时间,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的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帮教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