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