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