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公民有权检举揭发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义务劝阻、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