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为,父母缺乏管教能力,在普通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专门学校同意,可以进入专门学校托管班或者职业培训班学习。
学生进入专门学校后,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