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家庭乘用车、儿童安全座椅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为购买者提供儿童安全座椅安装、使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质量技监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儿童安全座椅生产、销售的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