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为未成年人提供课外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知识教育和防范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教育培训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工作的定期检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