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学校和教师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处分学生,应当给予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辩的机会,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