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残疾儿童、学生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免费待遇。

学校和教师应当关心残疾学生在学习、生活上的困难,帮助其树立自强、自立的人生观。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