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残疾儿童、学生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免费待遇。学校和教师应当关心残疾学生在学习、生活上的困难,帮助其树立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