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健全家访制度,密切与家长的联系。发现学生行为异常或者缺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查明原因。寄宿制学校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及时将本校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学生情况告知其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