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并明确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