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教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自身良好的品德、言行影响和教育学生,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学生实施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