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和家庭教育机构的指导,学习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