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和家庭教育机构的指导,学习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