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九条有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者兼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