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十条有效省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国(境)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