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国(境)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