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八条有效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考核和注册制度,其他监理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从业条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