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注册机关取消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