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委托监理手续,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业主对必须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虚假委托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收回或者注销;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